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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如何防范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1-09-25 05:28:06人气:1347

成都离婚律师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如何防范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家暴”这个词并不陌生,随着社会普法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懂得捍卫自己的权益!成都律鼎邦德法律咨询公司分析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很大,想要摆脱家暴的折磨,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中国出台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1.哪些行为家庭暴力家暴是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伤害、身体上的伤害、性方面的伤害和经济方面的伤害等。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办案过程中法官就要对家暴进行判断,如果法官判断不了,也有引入专家证人这样的机制,可以请专家来判断是不是暴力。法官也会借助于其他的技术手段,例如请法医鉴定验伤。
 
2.同居暴力受保护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与婚内暴力有着相似之处,都是隐蔽性高、公权力不容易察觉。同居之后分手的情侣、离异夫妻,这些关系都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如果你的伴侣有以上行为,那么你应该站直身板,为自己着想,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惩治他们,收集好施暴者的暴力证据,让他们百口莫辩,保护自己的权益。
 
财产查封对离婚案件的影响是怎样的
 
如何防范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在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后,有的家庭在处理离婚事宜时,比较平和的会选择协议离婚,但还有些人,心态不好,离婚时还会肆意打击报复,与其他人串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那么如何防范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成都私家侦探来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如何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或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做了解答。
 
该负责人透露,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该负责人指出,《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共债共签”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
 
该负责人解读称,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故应优先考虑。事实上,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解释》相关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规定范围内实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双赢,体现了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该负责人称,《解释》前三个条款虽然分别规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负责人称,需要指出的是,《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脉相承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恰恰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上述区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形成债务的不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突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
 
法律制度是如何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该负责人称,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与今天发布的《解释》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张权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一张法网,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表明对于处分共同财产包括较大数额举债等重大事项,夫妻应当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个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补充规定》和《通知》的基础上,今天发布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如何理解解释中提到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该负责人称,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至于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此外,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负责人表示,《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保护双方当事人该有的利益是法律最求的准则,但总会因为事实发生的各种问题,导致其他复杂的关系影响法院的判断,但是,只要有有力的证据,可以证实,那么自清者当清!
 
成都离婚律师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如何防范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律鼎邦德法律咨询成都离婚律师提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的财产保全及手续。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
  一,财产查封对离婚案的影响是怎样
  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查封对离婚案的影响是怎样的
  1、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起诉前、法院立案后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有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形式。
  3、诉前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4、诉讼保全是指,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财产保全。
  二,起诉离婚法院怎样查封财产
  房屋的财产保全及手续。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实践中,如果房屋虽然为共同财产,但产权记载在一方名下,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完成房产转移的过户交易手续,将售房款归为自己掌握。如果受让方即买房方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的对价,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而另一方的损失只能向擅自转移房屋一方索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供提保。意思就是说,既然你申请法院查封另一方的财产,那么你就应该在申请法院保全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自己的申请有错误时,另一方可以拿担保弥补损失。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拿自己单方名下的财产担保,也可以用第三人即担保人的财产作保。当事人或担保人如果用现金担保,担保数额一般要等同于欲保全财产的数额。如果要保全房屋,也可能提供另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只要二套房屋的价格差不多就可以。现在法院一般都比较愿意接受现金担保,简单好处理。因此,提供另一套房屋作为担保的同时,法院也会要求提供少量的现金作为担保。
  律鼎邦德法律咨询成都婚姻律师:离婚财产的查封需要自己注意实际情况,只要自己的环节处理不会有太多的纷争,就可以有效的处理,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保障自己权益维护需要在合适的范围中,进而有效的解决,但是需要自己积极的解释,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程序操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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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可以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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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给受害者身心都造成极大地损害!成都律鼎邦德法律咨询公司发现,遭遇到家暴的很多女人走不出家暴的阴影,不是因为她们不会反抗,而是她们不知道应该如何反抗。当女人遭遇家暴的时候,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身心,不要一味地放纵施暴者,让他们变本加厉!
 
一、第一时间拨打110电话都会拨,但是怎么说有讲究。通常情况下,警察同志都非常忙,出警是否迅速取决于案情的重要和紧急程度。接线员会将您说的每一句话,边听边记录在电脑上,然后对将情况转给相应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处理。由此,对110言简意赅说明被打情况,并且明确告知:自己所感受到的强烈威胁和恐惧,是非常必要的!
 
二、接听派出所警察电话只要接到报警,警察同志无论如何,都会处理。但是,到你家来之前,警察同志通常会打电话给你,询问最新进展,也会劝慰您几句。如果在电话里,你被打伤情不明显,并且已经开始动摇是否该让警察上门,那么警察同志会先去处理其他更紧急的警情;隔段时间再打电话与你沟通,不排除此时,你已经偃旗息鼓,战争变和平了,那么麻烦你确认,本次报警撤销。但是,只要你报了警,并坚持让警察到现场,警察一定都会来的。
 
三、与上门警察进行沟通咱深圳的警察,通常情理兼备。因为是夫妻矛盾,只要不是头破血流后果很严重,只要不是双方现场再战,警察同志都是以现场劝和为主。有时的劝,带了点警察的威严,此时千万不用害怕。可以明确告诉警察:这种事情我不能容忍,不管离不离婚,我也希望你们帮我主持公道。我要求出具报警回执、要求给我和他做笔录,当然,如果你一定坚持马上做笔录,警察同志也是会考虑的!通常现场做笔录的情况较少,因为需要两名以上的警察在场,立即回派出所做笔录是比较好的选择。理由是夜长梦多,第二天你可能已经动摇要不要去派出所了。而如此这般,也就纵容了一次对方,也错失了一次本可以让人民警察好好教育他的机会!更重要的是,世事无绝对,所谓的家暴往往就是在这一次次的一念之间,变得越来越习以为常。
 
四、到派出所开报警回执、做笔录、开委托鉴定书派出所做笔录,还是有点费时间,需要点耐性。记得一定要讲述清楚事发过程,他如何对你进行伤害,要求警察秉公处理。笔录是需要你本人确认签字的,你要先仔细查阅内容,无误后在签字确认。要求出具报警回执、要求进行伤情鉴定,警察都会依法办理,无需担心。当然,警察同志适当的规劝必然也是有的,你要做的,就是坚持自己的要求。
 
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鉴定结果出来了,如果是轻微伤,打人者可能需要承担10天左右的行政拘留;如果是轻伤,打人者将面临“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追究打人者责任的前提都是:你不原谅他!到这里为止,你终于可以出一口气了!你也有求着我的时候,看你还嚣张!当然,此时,你完全可以谅解他,前提是,还想和他过日子或者趁机会和他和平分手。让警察同志狠狠地教育一下他,让他写个保证书之类的招数,自己随意发挥吧。补充一点,如果打人者施暴后逃跑了,也不要紧,自己该做的笔录和鉴定就去做,然后强烈要求警察同志去找打人者做笔录、进行处理。
 
最后,和警察同志说几句:遭受家暴的女人很可怜,往往就是由于她们没有自主观念,个性犹豫不决。因此,真的不要一上来就息事宁人,必要时主动做个笔录和伤情鉴定之类的,对打人者来说,总还是有一个威慑作用!也为可怜的被伤害者将来维权留存下证据!
 
家暴是婚姻中的隐形杀手,他无情的摧残着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时候站出来,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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