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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离婚房产分割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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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婚姻法和三个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加起来不足二百条,不可能涵盖社会上各式各样的离婚房产案件,那么,各级人民法院就会形成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离婚案件认定标准和处理口径,而这些认定标准和处理口径在公开文件上是无法查找的,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法务咨询主任律师凭借多年专业做离婚案件的经验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简要总结如下:
 
1、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时已经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结婚时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是房屋产证是在结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是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的。
 
3、结婚登记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产(注意:不能有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此情况注意购买前不能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
 
4、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结婚时尚有贷款未还清,在婚后继续偿还贷款的,如果发生离婚情况,物权不发生变动,但是会发生债权争议,婚后还贷和对应的增值则属于夫妻财产。如果没有用夫妻财产偿还,则属于例外,例如:仍然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贷款,或者由该方父母负责偿还。
 
5、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购买房产,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6、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7、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结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在加名字时登记了各方所占份额,离婚时按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在加名字时没有写明所占份额,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了孩子、离婚后抚养子女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等因素进行分割。例如:男方的房产结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结婚时间五年以上、生育了子女,离婚后由女方抚养,那么在离婚时,女方就会得到45%到50%的产权份额(或价值)。现实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的情况特别多,在这里就不详细叙述了,当面咨询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法务咨询主任律师时会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解答。
 
8、结婚登记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离婚,一般情况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法院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果有明确约定共同共有,那么就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9、结婚登记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但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的出资则按出资比例享有权益;物权部分原则上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当然特别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案外人利益。
 
10、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法院在分割时,照顾出资多的一方,具体情况会具体酌定。这个情况法院也会考虑比例是否悬殊等因素。
 
11、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夫妻财产约定除外,在这里说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合法有效的。事实上夫妻财产约定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协议,很容易导致无效。
 
12、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时,法院会照顾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一方,具体照顾比例,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法务咨询主任律师会当面提供。
 
13、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房产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了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等因素进行分割,因为涉及的情况特别多,在这里就不详细叙述了。当面咨询时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法务咨询主任律师会针对具体情况说明。
 
1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购买房产(仅限房产,不包括汽车),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得45%到50%的份额(或价值)。
 
15、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离婚分割时,适当照顾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
 
16、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和子女名下,如果离婚分割房产时,从司法理论上讲,子女应该占50%,夫妻各占25%,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子女占30%到40%,夫妻双方各占35%到30%,理论依据是子女没有实际出资。
 
17、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离婚分割房产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8、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资比例差距大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会考虑出资比例因素分割,当然也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出资一方的父母生活特别困难。
 
19、结婚后,夫妻双方以夫妻财产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经过了一段时间双方又形成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该房产属于一方所有,但是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产仍不属于夫妻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法院可以根据一方请求判决另一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注意:夫妻财产约定是无任何前提和条件,这样才能保证效力。
 
20、由一方婚前承租公房,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房产时,对半分割是原则。

 

【经济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律鼎邦德法律机构凭借多年专业做离婚案件的经验现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汇总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时涉及夫妻债务的口径如下:
 
一、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法务业务范围
 
①债务债权催收    ②律师诉讼催收
 
③婚姻债务诉讼    ④专业寻找车辆
 
⑤个人经济纠纷    ⑥企业经济纠纷
 
注:律师诉讼服务可全风险代理(垫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一般类债务催收诉讼服务
     
 
 1、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认定夫妻债务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
第三,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五)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注意:
 
A、借债时,一定要夫妻另一方在借钱凭证上签字确认,否则,法院无法认定为夫妻债务,即便用在了夫妻生活上。例如:丈夫向外借款用于买卖股票,即便是股票收益用在了夫妻生活上,就因为对方没有签字确认,法院同样不认定夫妻债务。还有,丈夫借款购买房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妻子知道,那么这个债务仍属于丈夫个人债务。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就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2018年之前,一方借款只要没有用于违法犯罪,那么这个债务都属于夫妻债务,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相当的宽松。2018年2月之后,就相当的严格,此处更强调夫妻合意。(有律鼎邦德法律机构代理的离婚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B、在离婚诉讼发生前已经用夫妻财产偿还了的债务,法院一般就把已经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例如:丈夫为了投资公司向外借款(当然妻子不知道),债务到期了无力偿还,然后用丈夫一个人名下的房产偿债,妻子在提起离婚诉讼后才发现该房产已经不存在了,于是提起赔偿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有律鼎邦德法律机构代理的离婚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律鼎邦德法律机构提醒:在目前法律体系下,这一规定有利有弊,要恰当的运用现有的规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如何运用,因涉及夫妻债务问题非常复杂,在这里无法详细阐述,故需要到律鼎邦德法律机构办公室当面咨询。
 
 
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从司法实践上总结以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司法实践上注意:
 
    如果借债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为了治病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借债,尽管夫妻的另一方不清楚,但是,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债务。同时,还要注意夫妻分居期间所欠债务问题。
 
三、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负担有效吗?
 
离婚共同债务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也就是说这种约定只能在夫妻之间有效,但是不能以有约定谁来还债为理由来拒绝债权人的追讨。债权人还是有权随时向你们夫妻的任何人追讨或者起诉。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偿还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外一方追偿。
 
四、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系共同债务吗?
 
我国婚姻法没有将分居列为一种特殊状态,是否为共同债务,仍以离婚与否为时间上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仍视为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关键是其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主张存在债务一方应提供欠款使用的具体证据:如住院病例、发票、租金、消费记录、房屋贷款、子女生活消费等,就的确需要共同分担。如果不能证明系用于共同生活,则应由借款方自行承担,如赌博、嫖娼、伪造借款等。
 
    
 
五、夫妻间借款,离婚时需要还吗?
 
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是夫妻可以形成借贷关系,只要借贷法律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偿还。
 
 
律鼎邦德法律机构提示:夫妻债务问题是很复杂的问题,自2018年2月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在网上更是无法找到准确答案的,只有专业做离婚案件的律师才清楚的,所以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做离婚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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