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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离婚取证公司哪里有婚外情怎样调查取证 诉讼中认定婚外情的几类证据

发布时间:2022-06-06 17:07:09人气:1964

专业离婚取证公司哪里有婚外情怎样调查取证 诉讼中认定婚外情的几类证据

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4、对方与第三者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该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妥;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认可间接证据。比如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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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收集婚外情证据的方法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然而许多取证方法都是不合理的,如果是一帮人冲进去,那样法院不但不会采信,而且还会让出轨方更加警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收集婚外情证据的方法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然而许多取证方法都是不合理的,如果是一帮人冲进去,那样法院不但不会采信,而且还会让出轨方更加警惕,以后采证就更加艰难了。那么婚姻中的受害方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在婚姻调查取证的时候,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又应当怎样进行婚外情的调查取证?


  “婚外情”是婚姻的毒瘤,在调查中发现53%以上的离婚案件都是由于出现了婚外情而导致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样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利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举出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但是这种证据是不好取得的,有些受害方为了取得证据往往采用一些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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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四川专业律鼎邦德婚姻取证法律咨询机构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案例席某与刘某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不久,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刘某长期不主动找工作,赋闲在家,没有收入来源,席某多次劝说无效。刘某患有妇科疾病,虽经多次


案例  席某与刘某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不久,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刘某长期不主动找工作,赋闲在家,没有收入来源,席某多次劝说无效。刘某患有妇科疾病,虽经多次治疗仍未根治,因此一直不能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的不了解,导致了婚后生活的不和谐局面,席某在家庭中感受不到温暖,寻求婚外的慰藉,便有了第三者。2004年3月,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并无太多争议,刘某的委托代理律师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刘某为证明席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原告席某的代理律师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析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对被告偷拍录像的证据证明力问题。法院认为,证据的基本特征有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偷拍录像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无争议,对于它的合法性则看法不一。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案例中的席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而且该证据经过审查和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取证虽未经原告许可,但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席某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刘某进行了适当地补偿。  答疑  录像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近年来,随着录像机的应用与普及,人们利用录像机拍摄录像的情形,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由于它有逼真的显示能力,可以把声音和形象联系在一起,实现了二者同步,其证明性就是一加一大于二,被人誉为“会运动的证据”。但是,对于公民私录的录像能否作为证据采纳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私录行为合法与否,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虽然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昭示了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首先,当事人只有在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而一旦这些证据的证明能力被否认,权利人只有承担败诉的结局。其次,批复将对方同意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要件,但试想,在双方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冲突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同意对方制作对自己以后不利的证据呢?这种情况有悖常理,给当事人提出的是不切实际的要求。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一方面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八条),另一方面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比前一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这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委托私家侦探盯梢、跟踪、偷拍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中,席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他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第三者虽然或许具有隐私权,但是与刘某的配偶权比较起来,笔者认为配偶权应当优于第三者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因此,该偷拍录像并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就“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一条款本身而言,规定得太过笼统。它是指违反法律对某一具体行为所做的具体规定呢?还是包括违反各基本原则在内?是否允许例外存在?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究竟外延有多大?刘某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席某及第三者的行为固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笔者认为对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应当区分情况来认定。如果取得证据的时候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并且经过审查和鉴定,偷拍录像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所涉内容不侵犯他人隐私,就应当认定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提示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些说法足可印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因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采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偷拍录像是不是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呢?笔者认为对于私录的录像可以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二是当事人行为之非法或不正当的程度;三是私录行为的原因、条件、主观过错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私录录像可以被作为证据予以采信:(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2)被录像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像资料经过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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