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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取证调查认定第三者需要什么证据 哪些取证手段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2-06-12 11:24:15人气:4222

重庆离婚取证调查认定第三者需要什么证据 哪些取证手段不可取

如何收集离婚案件证据

如何收集离婚案件证据当事人要想在离婚案件中占据优势,证据是决定性因素。离婚案件的证据收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应当在案件起诉前收集充足的证据这里强


如何收集离婚案件证据

当事人要想在离婚案件中占据优势,证据是决定性因素。离婚案件的证据收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应当在案件起诉前收集充足的证据


这里强调在起诉前收集证据是出于下面两个原因考虑:

1、起诉之后一般来不及收集全所需证据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必须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意味着,一旦当事人不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想要在起诉之后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所有的取证工作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往往只有几天,长的也只有十几天,当事人根本来不及收集所有的证据。


2、有些证据在起诉之后很难取到

关于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事实的证据,在起诉之前,当事人还有可能取到,但是,当事人一旦起诉,对方就会谨慎从事,不会让人抓到把柄。因此,在起诉之后要想取得这类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收集证据要围绕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


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般有三个: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也是围绕这三个方面。例如,某女诉至法院要求与其丈夫离婚,通常来说,她的诉讼请求是这样的:⑴与丈夫离婚;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份额;⑶要求子女抚养权,丈夫支付一部分抚养费;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以离婚的诉讼请求为例,对于这个诉讼请求,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某女就有举证责任,她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她的离婚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因此,为了实现离婚的目的,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就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于其他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应当如此进行。

重庆离婚取证调查认定第三者需要什么证据 哪些取证手段不可取

如何收集离婚案件证据

目前很多离婚案件是由于婚外情所致,有的案件当事人能够掌握充分的证据,但多数很难掌握。如果在离婚过程中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即便对方真的存在婚外感情或者婚外性行为,也会因为对方的矢口否认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收取相关的证据就显得非常的重要。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收集证据。

“第三者介入”案件常常是夫妻中一方因另一方与他人有重婚行为或他人同居的行为而此起。一些事实往往较为隐蔽,亲属对当事人的生活较为了解,由当事人举证方便及时是显而易见。

  但是由于当事人本身的素质和情感因素的作用,实际生活中常有过激行为出现,引起其他侵权案件,如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造成侵犯。因此运用合法的方式取得证据也是重要。民事诉讼法在合法取证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下进行的录音不能采纳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


  在“第三者介入”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确凿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目前尚有争议。如在郑州和重庆被新闻媒体报道并引发各种意见的因妻子“捉奸”拍下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而第三者提出被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实例。


我国法律没有把隐私权列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是在司法解释中,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其中。


有人认为只要是未经同意拍下隐私照片,录下隐私录像被他人看到就侵犯了名誉权,甚至是隐私权,属于不合法行为。但是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主要应看当事人是否有恶意中伤的目的,是否有恶意散播他人的隐私信息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自己家拍录下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行为的照片或录像,并且秘而不宣,只作为出庭时的证据,这种情况不应认为是对名誉权的侵犯。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首先要看是否有隐私权,相关的信息或情报是否构成隐私。著名法学家巫昌祯在一次《婚姻法》讨论中提到,长期的婚外性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许多证据甚至就摆在面前,比如情书、字条、照片、悔过书等等。实践中,对公然姘居或情节恶劣的通奸行为,举证并不是十分困难,书证、物证、加害者的承认、知情人的证言,都是受害者可以用来举证的手段。通常在办案中,婚姻案件的取证是比较困难的,为了防患于未然,一些大城市的女性已着手进行婚内调查,她们委托律师经过调查得到丈夫的存款证明、股权证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以此做到心中有底,上法庭不慌。一些有钱的当事人委托“调查公司”跟踪,拍摄,以期取得证据。为此,我国《民法》、《刑法》中均有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他人非法跟踪、非法拍摄等,否则,被调查者可以提起诉讼,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调查公司还须承担法律担任。而请律师调查也只能在夫妻因离婚进入诉讼程序后才能进行。因此,在婚前请律师调查,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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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离婚案件证据


1,平时生活中注意收集

  在生活中一旦一方感觉到另一方可能存在对自己不忠的行为时,自己就要立即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同时还不能打草惊蛇。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切不可急于冒进。在实践中往往会由于性急而失去宝贵的取证机会。一个较为亲呢的电话,一封较为热情的书信往往被认为是铁证如山了,于是便大打出手,闹得不可开交。结果使对方警觉,使得真正能够说明问题的证据今后无法取得。因此这就要求您要勤于观察,多加总结,小不忍则乱大谋,待收集到确凿证据后再发作不迟。


2,聘请调查机构

  暂且不谈这些调查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如果您没有足够的时间,您也可以请这些机构里的调查人员帮您调查。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社会调查机构,他们往往都有类似调查夫妻不忠证据的业务。


3,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代理自己进行诉讼,已经被绝大部分人所认同。然而很多人忽视了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其实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为您办案必须要做的工作。律师持有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就可以到诸如房产登记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其他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也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的义务,因此聘请律师取证是您最好的选择,也是您最可靠的保证。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哪些取证手段不可取1.捉奸在床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


重庆离婚取证调查认定第三者需要什么证据 哪些取证手段不可取

如何收集离婚案件证据


  1.捉奸在床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义是,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依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一行为,无疑使夫妻感情修复陷于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白白浪费精力不说,还增添了自己的烦恼。


  2.私人侦探


  外遇确属一种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理由是:(1)外遇并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过错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给予了改过的机会;四川重庆律鼎邦德离婚取证法律咨询机构(2)由于客观原因,能够取得的证明外遇的证据会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几次外遇,证据所组成的情节相对轻微。


  为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作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因为调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何况经过正规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3.引诱犯错


  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


  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委托方无法辨别情况的真假,只能认定对方有外遇的发生;对“过错方”而言,此种莫须有的罪名亦让自己伤心之极。和解的目的达不到不说,徒然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对于后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都会带来极大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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